神农架林区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服务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举报受理部门)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以及"自愿举报、适当奖励、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举报下列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三)非法出售、运输、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
(五)非法养殖陆生野生动物的;
(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与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与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的;
第五条 获得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如实提供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前,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二)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在案件查办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内容经核查立为刑事案件查处,综合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举报人对查办案件作出的贡献作用等因素,视情况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二)举报内容经核查立为行政案件查处,综合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举报人对查办案件作出的贡献作用等因素,视情况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八条 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举报人向不同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二)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次举报发放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三章 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以转账支付方式兑现。
第十一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举报人虚假举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有关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应当纳入举报受理部门的年度预算,并按当年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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